彩礼是我国的一种婚姻民俗,有着存在的历史原因。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近年来各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高价彩礼不仅抬高了结婚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攀比之风,而且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本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返还彩礼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来看一下《规定》为我们解答了哪些问题。
第一部分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为此,《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二部分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三部分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第四条充分考虑了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
(1)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四部分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返还彩礼款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乡村振兴离不开精神文明的滋养,遏制“高价彩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双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契机,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加大高额彩礼治理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村群众除陋习、转观念、树新风,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姻新风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