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韩志军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16 10:12:28
韩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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