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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堡法堂|“熊孩子”擅自网络消费,家长能要求退款吗?

  发布时间:2025-03-05 10:05:45



吃谷、桌游、游戏皮肤

自设、约稿、直播打赏

...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

自媒体作品内容下沉、分类愈加明显

当代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

在琳琅满目的网络商品诱惑下

出现了过度消费

亲子关系恶化等问题

如何引导未成年人

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控力,大家一定看过这样的新闻:“熊孩子”偷拿家长手机,购买全套游戏皮肤,事后家长哭诉那是老人的治病钱,并赶忙联系商家追回。

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愈发普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盲目追求新鲜体验,使用家长的手机进行消费,造成家庭损失的状况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未成年“充”出去的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参考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初中生袁花花(化名)出生于2005年,案发时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一直播平台APP,并通过微信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21.7万元,其父母对袁花花登录该平台并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未予追认,亦不同意其所做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该APP的运营公司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结果

    袁花花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支出大额款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原告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

家长注意

1.家长应当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对支付宝、微信等手机APP应设置支付密码,避免绑定大额账户。

2.家长应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正确合理使用网络,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可自主支配的金额范围。

3.若遇到争议交易,家长应及时保存证据(如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等)并向平台提出退款申请,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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