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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发布时间:2014-06-06 08:44:58


    一、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指对某一个主张或事实由当事人哪一方负责举证。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的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提出的事实,它包括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有关事实应负责举证,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或提起反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特殊原则    

    我国民事审判中有以下几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第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责任编辑:汪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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