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人民法院公布《双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规范化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06 14:12:20
双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规范化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我院执行工作将实行执行权分权、集约分段执行、执行节点和流程管理严控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执行权分权 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查控、财产处分、交付和结案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民一庭、民二庭、周家、五家、兰陵、韩甸、城郊法庭等九个执行实施机构的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3、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执行局综合办的法官行使。执行案件协调、评查、信访交、督办、卷宗归档审核、案件统计、报表、查档、调研、汇总、微机网络管理、技术培训等由执行局综合办负责。 4、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二、执行权流程管理(一)执行立案 5、执行立案由执行局统一办理。由局长或授权审批到各实施机构后,各实施机构应及时登录案件日志,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按法定程序送达(邮寄的必须按邮寄送达的规定办理)。 6、执行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审查案件是否有保全财产、抵押财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直接转实施机构办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在将卷宗转实施机构办理的同时,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转财产调查组。 7、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域外的案件,一般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二)财产查控 8、执行局成立“财产查控组”,集中统一查找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管、工商等部门的财产线索。 9、财产查控组在接到立案信息后,哈尔滨市域内案件应在二周内调查完毕;本省哈尔滨市域外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完毕;省外案件视情况决定期限。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周内将案件相关信息报省高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财产查控组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被执行人名下所属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并于三日内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及调查结果转实施机构;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的,应于调查完毕后一周内将调查结果转实施机构。 10、查封房产的同时必须连同土地一并查封,并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 11、实施机构对被执行人仅有的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不能处置。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可以做置换性以大换小、以远换近处理。 12、罚款必须送达《罚款决定书》。所罚款项必须及时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 13、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长期下落不明的,须由管区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如发现其行踪,可在紧急情况下,经请示主管院长后进行拘留,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完拘留手续。 14、对拟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案件,必须在本院局域网呈报下列材料: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送达证并应扫描全部相关材料。 15、提前解除拘留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将按照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财产处置 16、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在查封财产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应报哈中院司法技术处办理,不准自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除法定事由外,任何财产不经评估、拍卖不准处理。 17、评估、拍卖五日前,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优先权人到场。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到场的,不影响评估、拍卖。评估、拍卖的其他事项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办理。 18、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评估、拍卖期间不计算在执行期限内,但必须在执行网上录入日志后由网络自动扣除执限。评估、拍卖结束后,应及时录入微机。 19、拍卖必须在评估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完成,否则视为拍卖无效。 20、执行款必须汇入执行局专户,并按院关于执行款交付的有关规定交付给申请人。(四)、结案 21、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财产处置完毕并交付后15日内裁定终结执行。 2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15日内裁定终结执行。 23、经“四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未全部实现的,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于立案后或财产处置后15日内召开听证会,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听证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须有文字记载)或依职权,在一周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可中止执行。 24、执行卷宗于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后15日内归档。归档的卷宗必须材料齐全、页码标注规范,符合《归档办法》的规定。 25、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再行立案执行时,按新收案件登记;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时,按“恢”字号登记。 2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重新立案的案件及恢复执行的案件,首先由原承办人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要时可由财产查控组配合。经调查确有财产的,凭书面材料报执行局审批立案或恢复执行,并交由原实施机构执行;无确切财产线索的,不予重新立案或恢复执行。(五)、执行异议 27、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诉讼保全或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综合办听证审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审查完毕后,除当庭和解并立即履行外,均交由原实施机构继续办理。三、执行权行政管理 28、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拘留、罚款、交付款、物、退出程序、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卷宗归档等措施必须经庭长、执行局长、主管院长逐级审批。未经批准擅自采取上述措施的,将依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9、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实施机构提请“执行三人小组”讨论。 30、执行局综合办严格监控、管理执行网络工作,每日按时开通网络,及时向局长汇报上级交办的各项执行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案件汇总等工作。 31、各实施机构应将受、结案信息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并于当月30日向执行局上报月结案统计表。执行局综合处每月对各实施机构及审查机构的录入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32、执行局综合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执行日志添写不完整、不规范以及月报情况不准确、不及时的,由执行局进行通报。 33、各实施、审查机构等执行机构的执行信访案件,由案件所在执行机构为责任单位,办案人为第一责任人,由执行局综合办负责督办。执行机构应按照信访案件处理办法和交、督办要求,每周主动以书面形式向院信访办汇报进展情况,并作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办理的,由监察室调查怠于执行和不作为问题,对查出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更换办案人案件,以引发信访责任的办案人为第一责任人。 34、重大、疑难、复杂、特殊案件,不分辖区、不分标的,由执行局长指定人员承办。执行中的人员、车辆等问题可跨辖区由局长统一调配,统一指挥。 35、案件执结后,由执行人员提交执行局综合办审查卷宗,合格后转审管办批归档。执行人员凭归档手续申报实际支出。 36、执行案件以庭(法庭)为单位安排办案用车,各庭(法庭)必须保证车辆使用。四、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3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立案庭立案审查,由审判机构审理。 38、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经行政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后转交执行机构办理。 39、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由执行机构办理。 40、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办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办理。 41、立案、审判机构应当就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42、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当事人为法人的应载明企业代码证号,当事人无法提供的由办案人依职权查明。应当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准确地址。 43、采取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对相关内容进行叙述;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判项中体现。 44、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机构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45、本意见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执行。 4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