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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3-12-24 17:07:37


                                                  如何确定管辖权

一、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侵权行为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下列条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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