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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25 09:18:36


                             

   当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布署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得到进一步保障,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发展。然而,执行工作也有令人担忧的方面,其中执行分权机制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强化监督制约、防止司法腐败,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预防消极执行等有着重要作用。

    一、人员、执行装备的配备到位的问题。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难,实施执行分权机制又增加了较多程序性的工作事项,将进一步加剧人手不足的矛盾,如人员不能增补到位,对于执行分权机制实施的实际效果将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此外,车辆、显示执行工作分段进程的管理软件配备到位和执行财产查控系统的升级与优化等,对于执行分权实施机制的良好运转也非常重要。

   二、如何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大部分案件的执结是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和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完成。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每个小组都需要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思想动态,而办案人员的工作标准与工作方法又存在区别,如此,可能会造成上一执行阶段所形成的工作成果不被本阶段办案人员接受,而造成重复劳动。

   三、如何合理安排分权执行措施的实施次序的问题。一是执行谈话与财产查控的实施先后次序应如何安排。如先谈话再进行财产查控,可能会给当事人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时间;如先进行财产查控再进行谈话,当事人谈话后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财产查控工作就失去意义。二是案件流转过程中,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时,是将程序回转至执行查控阶段,还是在该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进行财产查控,应值得考虑。三是部分易结的小微案件进入分权实施流程,可能会浪费办案资源。

    四、程序性终结案件的结案标准制订问题。在办案人员一案负责到底的情形下,迫于考核压力,办案人员都会想尽办法,甚至可以将一些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执结。执行分权机制实施后,同一案件由多人负责,如此缓解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但也可能会造成办案人员怠于结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如执行程序到位后就作程序性终结处理,则可能会导致案件实际执结率的下降与信访率的上升。

   五、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问题。执行案件分段实施后,每个阶段办案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工作难度都有不同,如何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合理体现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工作成果,以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应予以重视。

责任编辑:执行局    

文章出处: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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